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知民初1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彦,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招,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县张冬香牛奶经销店,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安成南路学府园花园4栋商铺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P。
经营者:张冬香,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福县张冬香牛奶经销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安福县张冬香牛奶经销店于2019年9月5日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已经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为由,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