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民初61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南区肖港华联超市,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孝大路101号。
经营者:肖建新。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孝南区肖港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