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663号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中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濮韶华。
被申请人:无锡市食满意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莲杆村北区联合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葛然。
被申请人:葛然,男,198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申请人:内蒙古塞外怡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市食满意足食品有限公司、葛然、内蒙古塞外怡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2224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食满意足食品有限公司、葛然、内蒙古塞外怡园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食满意足食品有限公司、葛然、内蒙古塞外怡园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