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鲁06刑更697号罪犯李兵,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初中文化,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现在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因罪犯李兵缓刑期吸毒,多次违反法律法规被治安处罚,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6)鲁0691刑更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罪犯李兵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李兵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于2019年8月1日以(烟福)赦字第7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李兵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提出,该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依法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李兵假释考验期九个月又九天,截止至2019年6月29日,假释考验期已执行四个月又二十八天。
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李兵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
同时向本院提供了报请特赦建议书、报请社区矫正对象特赦审核表、(2013)开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2016)鲁0691刑更6号刑事裁定书、(2019)鲁06刑更14号刑事裁定书、假释人员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执行通知书、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报请特赦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关于成立报请特赦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鉴定、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人员阶段矫正效果评估表、社区矫正人员人身危险评估表、拟报请特赦社区矫正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特赦审查意见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告知书、社区矫正人员接收通知书、罪犯户口本复印件、李兵结婚证复印件、烟台市司法局同意报请的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李兵符合特赦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兵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