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民初128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路348号1-612室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民,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城区惠友通讯,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城区新华街综合楼7栋1-1号 经营者:吕传文,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1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城区惠友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城区惠友通讯达成和解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意思的真实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撤诉的形式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