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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银林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456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银林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银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456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银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1幢。

经营者:李昌远,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银林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以与合肥银林木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银林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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