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5234号申请人:深圳市囍小贝烘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53。
法定代表人:郑志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囍小贝烘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2019年9月3日,申请人深圳市囍小贝烘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申请人称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申请人仅为其加盟代理商和被授权使用人,涉案商标均是按其要求使用,其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特向本院提起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并不影响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因此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告提出追加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囍小贝烘焙有限公司追加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