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512号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30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T。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
委托代理人熊永明、许佳欣,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迪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新村北方骏亿商务中心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T。
法定代表人郭丽华。
委托代理人郭亮,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迪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润迪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