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38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被执行人陈春移,女,1996年2月9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春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19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05月0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春移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5000元(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起至本院判决之日止按利率的6%进行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春移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陈春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春移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春移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截至2019年09月24日,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春移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春移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春移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春移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