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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胡建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02民初1541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胡建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南洋胡建平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02民初1541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南洋胡建平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H,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街道办事处盐东居委会花木路(8)。

经营者:胡建平,男,1962年7月10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南洋胡建平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依法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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