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1714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晶小吃店,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天阳光75#楼店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91。
经营者:刘艳,女,汉族,1992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晶小吃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