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中市油坊镇华夏大润发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扬中市。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油坊镇华夏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扬中市油坊镇华夏大润发超市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2019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1执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