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315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雾。
被告:玉山县幻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翁飞。
被告:义乌市拓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滕旭。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玉山县幻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拓渲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