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66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虎门豪滨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九门寨环岛路思贤冲路段。
经营者:揭乐平,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康益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蕉利南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祥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健昌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卢屋荔枝园村三联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宋守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鑫益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武山沙天培路角围段1号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王彪。
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虎门豪滨百货店、东莞市康益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健昌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鑫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7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