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拉斐尔市麦金尼斯街XXX号(111MclinnisParkwaySanRafael,CA94903USA)。
法定代表人:凯文·拉腊(KevinLara),副总裁、助理总法律顾问兼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宽创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伽利略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张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佳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与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法律义务,故需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宽创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