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3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街河市集镇。
法定代表人:李克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会会长。
一审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刘氏米业,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湘西南大市场B区7栋1021号。
经营者:刘苏云。
上诉人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一审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刘氏米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