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建阳村大海门工业区。
经营者:陈润石,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嘉,广东和益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宗毅,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斯,贺州市鸿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峰,汕头市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汕头市美奇欣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工业大道涂城工业区桐宇工艺玩具厂厂房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方晓,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以下简称润洽玩具厂)因与被上诉人许宗毅、原审被告汕头市美奇欣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奇欣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润洽玩具厂上诉称:应当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汕头诉讼服务处审理。
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润洽玩具厂的住所地并不在广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润洽玩具厂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或指定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汕头诉讼服务处审理此案。
许宗毅和美奇欣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许宗毅向原审法院起诉润洽玩具厂和美奇欣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故本案的案由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就本案而言,涉案专利为产品专利,许宗毅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为润洽玩具厂,销售者为美奇欣公司,许宗毅以润洽玩具厂和美奇欣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制造地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专利案件,故本案纠纷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汕头诉讼服务处是原审法院为粤东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设立的延伸窗口,仍然属于原审法院行使案件管辖权的范畴。
综上,润洽玩具厂关于本案应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汕头诉讼服务处审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新蕾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5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张宏伟、何鹏 法官助理:刘新蕾 书记员:兴源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11日 涉案专利 “一种翻滚陀螺玩具车”实用新型专利(ZL201820112565.2) 关 键 词 产品专利;
制造地;
跨区域管辖;
共同侵权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宗毅;
原审被告:汕头市美奇欣玩具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产品专利,原告以产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裁判观点 专利侵权诉讼中,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在制造地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情况下,应由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