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3427号原告:深圳市前海创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湘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晓欣,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云库(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姣。
原告深圳市前海创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库(厦门)信息科技有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合作费用1000万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保险费、保全费,暂计1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3月22日签订《游戏发行和运营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分阶段向原告提供其独立开发的合作产品《梦仙传》游戏不付费删档版本、付费删档版本、商业化版本。
协议签署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万元合同款项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一个游戏版本,导致合作产品无法从监管部门处获得游戏版号,至今无法上线运营。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许可使用费和预付分成金。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规定,我院受案范围为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而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000万,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并非均在深圳市辖区。
综上,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
因本案合同约定由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协议明确载明签署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