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0696号原告:中食安泓(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2号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黄祥伟。
原告:中食安泓(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63号2501自编I。
法定代表人:黄祥伟。
被告:广州市炜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BT03013。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
被告:连云港雅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西大岭路45-22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万小刚。
被告:山西谷溢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88号千禧学府苑北门4-1一层。
法定代表人:谭志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中食安泓(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中食安泓(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炜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雅建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谷溢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中食安泓(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中食安泓(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食安泓(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中食安泓(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