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26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协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嘉鲨服饰有限公司、范锟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826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上海嘉鲨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嘉鲨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海嘉鲨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是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