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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刑初1835号
案件名称陈俊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俊楠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5刑初18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俊楠,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许席禄,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俊楠及其辩护人许席禄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TOTO”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注册的商标,且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坐便器、小便池、盥洗盆等。

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陈俊楠明知是假冒“TOTO”注册商标的洁具,仍存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鹤路XXX弄XXX号地下仓库内并对外销售。

2018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标有“TOTO”商标的连体坐便器75套、挂墙式小便器190套、台上式洗脸盆26个、蹲便器24套、坐便器盖29件、“TOTO”产品合格证785张及“TOTO”产品胶贴纸150张。

经鉴定,上述“TOTO”牌连体坐便器、挂墙式小便器和台上式洗脸盆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人民币694,500元。

被告人陈俊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陈俊楠的供述,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文件,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销售单据,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陈俊楠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俊楠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俊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陈俊楠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俊楠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陈俊楠的行为系部分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俊楠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愿意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俊楠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家中还有老人和婴儿需要照顾,故请求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依法注册取得下列商标:于2004年11月28日注册取得第XXXXXXX号“TO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小便池、盥洗盆等,2007年12月10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TOTO株式会社,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7日;

于1994年10月21日注册取得第711643号“TO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供水及卫生设备及其零部件,即带有感应器、自动冲水阀和调控器的抽水马桶和便池的自动抽水系统等,2007年12月10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TOTO株式会社,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0日。

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陈俊楠明知是假冒“TOTO”注册商标的洁具,仍存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鹤路XXX弄XXX号地下仓库内并对外销售。

2018年7月19日,公安机关会同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在上述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标有“TOTO”商标的连体坐便器75套、挂墙式小便器190套、台上式洗脸盆26个、蹲便器24套、坐便器盖29件、“TOTO”产品合格证785张及胶贴纸150张。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鉴别,上述“TOTO”连体坐便器、挂墙式小便器和台上式洗脸盆均系假冒权利人第XXXXXXX号、第711643号“TOTO”注册商标的商品。

因上述侵权商品没有标价也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计694,500元。

被告人陈俊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TOTO株式会社及东陶(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公证认证文件,证实“TOTO”系在我国境内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且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坐便器、小便池、盥洗盆等。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的销售单据,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俊楠销售假冒“TOTO”注册商标的洁具并被查获的事实。

3.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扣押待销售的假冒“TOTO”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俊楠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俊楠的基本情况。

6.被告人陈俊楠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俊楠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TOTO”商标系在我国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人陈俊楠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俊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俊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俊楠的辩护人提出对陈俊楠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俊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TOTO”产品合格证、产品胶贴纸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俊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俊审 判 员  倪红霞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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