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834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莉莉,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速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金园村前园自然村世方东路236号1楼东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E7JGD15。
法定代表人:夏雨,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速鑫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