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8刑初21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裘伟春,女,1964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志杰,北京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英奎,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小君,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知产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伟春、贾英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伟春及其辩护人张志杰,被告人贾英奎及其辩护人张小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裘伟春在位于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硅谷电脑城1B23摊位处以人民币14万余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贾英奎销售惠普品牌12A、28A、88A型号硒鼓,共计2000余个。
后被告人贾英奎通过其三个淘宝店铺“鼎泰宏业”、“快乐811118”、“老北京原装耗材店”销售上述三种型号惠普品牌硒鼓,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裘伟春、贾英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从裘伟春、贾英奎摊位处起获部分惠普品牌硒鼓,经核实,上述硒鼓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后被告人裘伟春、贾英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裘伟春、贾英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裘伟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贾英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裘伟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只是辩称其销售金额没有那么多。
辩护人张志杰发表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裘伟春犯罪的销售金额不当;
裘伟春系初犯,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提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贾英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只是辩称其销售的金额没有那么多。
其辩护人张小君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贾英奎犯罪的销售金额不当,应当扣除不能确定系假冒品牌的销售数额、刷单数额及快递费用;
贾英奎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裘伟春于2017年至2018年间,在位于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硅谷电脑城1B23摊位处以人民币14万余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贾英奎销售惠普品牌12A、28A、88A型号硒鼓,共计2000余个。
后被告人贾英奎通过其三个淘宝店铺“鼎泰宏业”、“快乐811118”、“老北京原装耗材店”销售上述三种型号惠普品牌硒鼓,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裘伟春、贾英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从裘伟春、贾英奎摊位处起获部分惠普品牌硒鼓,经核实,上述硒鼓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后被告人裘伟春、贾英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以下证据:1、被告人裘伟春于2018年7月5日所作的供述,证实其供认自2016年10月开始卖假的硒鼓。
从一个流动商贩处进货,型号有88A和12A,有包装好的成品,也有半成品,其进行包装和贴标。
单价23元进货,现金结账,每个约42元转手出售。
2017年9月,其向鼎好电子城一个叫贾英奎的摊主推销假硒鼓,贾英奎比较感兴趣,同意向其进货。
其给贾英奎的价格是每个40多元到50多元不等,主要以现金和支票结账。
其每年的销售金额在四万元左右。
其与贾英奎之间有差不多十几万元的硒鼓交易,惠普硒鼓约有八九万元,主要以支付宝形式结算。
被告人裘伟春的于2018年7月8日所作供述,证实其供认其主要销售88A和12A型号的假硒鼓,被抓前几天,其也销售十几个惠普28A型号的假硒鼓。
88A和12A型号进货每个45元至50元,其给贾英奎出售的价格每个65元。
28A型号每个进货140元,售价165元。
其从中关村路边买的惠普墨盒硒鼓标签。
其与贾英奎主要通过支付宝交易,但双方支付宝之间的交易记录还有东芝打印机、三星原装硒鼓之类的货物交易,假硒鼓交易大约5万元左右。
型号包括88A、12A、28A、78A。
2、被告人贾英奎于2018年7月5日所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供认自2017年,裘伟春到其摊位推销假硒鼓,其就同意从裘伟春处进假硒鼓,然后通过名为鼎泰宏业、北京原装耗材销售商、快乐81118的淘宝网店出售。
每次进十至二十个,型号有88A、12A、65元一个进103元左右出售,28A是165元一个进280元一个出售。
其跟裘伟春进假硒鼓一共结算了二十多万元。
其淘宝网上销售假硒鼓,每天约销售二三十个,每天销售金额月2000元左右。
从开始卖假的惠普牌硒鼓,其一共销售了二十余万元,盈利4万元左右。
其与裘伟春主要通过支付宝结算,偶尔也有现金,一共结算了十几万元,基本都是用于购买假冒的惠普硒鼓。
被告人贾英奎于2018年7月28日所作的供述,证实供认其与裘伟春支付宝之间的钱款往来交易并非都是购买假惠普硒鼓的,也有购买复印机、国产或原装硒鼓的钱。
民警从其摊位起获的惠普牌硒鼓中型号88A、12A、28A、78A都是从裘伟春处进货的,29个防伪标也是裘伟春给的。
其他型号的硒鼓都是从其他人手中以每个30元的价格购买的。
其销售假冒惠普硒鼓的销售金额约在9万元左右,获利3万元。
被告人贾英奎于2018年8月8日所作的供述,证实供认其曾让朋友朱峰帮其刷单一两万元,让妻弟温某帮刷单一万元左右,还有其他客户购买其他型号硒鼓,其让对方拍惠普牌后来更改的有1万元。
其虽然也销售正品惠普硒鼓,但价格太高,都不在网站卖。
3、证人季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二人接群众举报后出警,在硅谷电脑城内将正在贩卖假惠普硒鼓的女子裘伟春抓获,并当场起获部分标有惠普标识的硒鼓的过程。
4、证人朱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给裘伟春拉货送给贾英奎,主要都是打印机硒鼓,每次送的货都封好箱子,看不出来什么品牌型号。
从2017年底至今,每个月拉20多趟,最多的事由大约有两大箱,约30个左右,最少也送过一两个硒鼓,平均每次都能送10多个,每次拉货收费15元。
裘伟春按月给其结算。
经依法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裘伟春和贾英奎。
5、证人焦某、马某的证言,证明其二人接群众举报后出警,在鼎好商厦一层将正在搬运假惠普硒鼓的贾英奎抓获,并当场起获部分标有惠普标识的硒鼓的过程。
6、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其受惠普公司委托,发现涉案销售假冒惠普牌硒鼓的网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
7、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26日至6月29日,其从一家名为老北京正品耗材点的店铺购买过惠普硒鼓,其中12A型号50个4750元,88A型号30个2850元,共支付了7600元。
该店家一直说这些产品是正品,从中关村鼎好商城发货。
8、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4日,其给裘伟春向贾英奎送两箱货时被民警抓获的过程。
9、证人孟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23日,其从一家名为老北京正品耗材点的店铺购买了10个88A型号的惠普硒鼓,价格是103.6元一支,共支付了1036元。
该店家网页上就写着是正品。
10、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明其与贾英奎都在鼎好电子城3层卖货而相识,各卖各的货,其卖显示器,贾英奎通过淘宝网卖硒鼓等耗材。
2017年,其曾帮贾英奎刷单,是在贾英奎指导下操作刷过两单,都是购买惠普硒鼓,每单购买额度不大,大约也就200元左右,邮寄地址是虚构的。
2018年3月,贾英奎又让其帮忙刷单,其又给贾英奎刷了一单,约200元左右。
其没有帮贾英奎找其他人帮忙刷过单。
其就只给贾英奎刷过这三单。
11、证人温某的证言,证明其只在2018年3月30日帮贾英奎刷过一次单,拍了10个88A型号的惠普硒鼓,付款1050元,地址虚构。
此外再没有给贾英奎刷过其他单,也没有找别人帮忙刷过单。
1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贾英奎从其处购买过一两个24A型号的硒鼓,没有买过其他型号的硒鼓。
1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搜查录像等材料,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4日在对被告人裘伟春经营地硅谷电脑城1层1B23号摊位进行搜查,现场起获带有惠普标识的硒鼓12A型号5个、88A型半成品硒鼓5个、外包装盒5个、防伪标识16个、鼓身标3个、气泡100个,及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苹果手机1部,后经见证人及裘伟英确认后依法予以扣押;
同日,民警对被告人贾英奎经营地鼎好商城3层3209号摊位进行搜查,现场起获带有惠普标识的硒鼓28A型号3个、78A型号11个、88A型号3个、130A型号2个、125A型号2个、53A型号1个、36A型号2个、半成品05A型号1个,半成品12A型号1个、半成品88A型号2个、36A型号2个,包装盒1个,防启封标签29个,及AOC一体机电脑1部、华为手机1部,经见证人及贾英奎确认后依法予以扣押。
14、注册商标证、营业执照、鉴定证明、鉴定报告等材料,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裘伟春、贾英奎经营地及购买人葛某、孟某2手中起获的涉案带惠普标识的硒鼓等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5、价格证明、有关涉案淘宝网店销售交易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等材料,证明贾英奎通过其三个淘宝店铺“鼎泰宏业”、“快乐811118”、“老北京原装耗材店”销售上述三种型号惠普品牌硒鼓,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从裘伟春处购进相关型号的假冒惠普牌硒鼓的数量,其中12A、28A、88A型号共计2000余个。
10、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借举报后,于2018年7月4日在海淀区硅谷电脑城内将被告人裘伟春抓获,在中关村鼎好商城内将被告人贾英奎抓获。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裘伟春对公诉机关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被告人贾英奎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上述部分证据提出异议。
贾英奎提出其网站销售记录中还包含其他品牌及正品硒鼓销售数额。
裘伟春的辩护人提出贾英奎从裘伟春处购进的硒鼓也含有正品;
惠普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不应将贾英奎未销售成功的硒鼓计入裘伟春的犯罪数额;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贾英奎销售出的产品均系假冒产品,也无法证明均系由裘伟春提供。
贾英奎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网店销售记录及支付宝转账钱款均系假冒惠普硒鼓的销售金额;
应将改造过的半成品及未销售出去的起获硒鼓以及葛某购买的硒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同时裘伟春的辩护人当庭出示提交了复印机、打印机正品品牌进货收据等材料,证明裘伟春与贾英奎之间还存在正品商品交易往来。
经当庭质证,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指控事实无关。
针对上述质证意见,法庭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辩方的质证意见及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伟春、贾英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裘伟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贾英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裘伟春、贾英奎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裘伟春、贾英奎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的异议,经查,贾英奎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出售假冒惠普牌注册商标的硒鼓,有贾英奎的供述、证人葛某、孟某2、郭某的证言及在案扣押物品照片、鉴定意见为证,足以证实;
其销售数量及金额有在案的淘宝网店交易记录直接查证,且销售金额与被告人贾英奎供认的销售数额,裘伟春供认向贾英奎供货交易数额,以及送货人朱某1证实的送货频率及数量基本吻合,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已经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谨慎原则,将淘宝交易记录中其他品牌的硒鼓或其他商品交易的数额,以及证人朱某2、温某所证明的刷单数额依法予以扣除,并未将无关或存疑的交易数额纳入指控范围。
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交易的惠普硒鼓中含有正品商品的意见,缺乏有力证据支持,且与贾英奎自供的正品价格过高,不在网店中出售的内容明显矛盾。
贾英奎及辩护人所提的其他刷单数额,缺乏事实依据,与证人朱某2、温某的证言不符,不应采信。
辩护人提出扣除快递费等其他钱款数额的辩护、质证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贾英奎的供述及在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贾英奎销售的假冒惠普牌硒鼓中,12A、28A、88A型号硒鼓均采购自裘伟英,二人对上述型号硒鼓的交易价格供述基本一致,公诉机关根据贾英奎淘宝网店销售及被起获的对应型号硒鼓数量,结合二人交易价格来认定裘伟英销售金额,客观有据,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确认。
裘伟英及辩护人所提异议,以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影响该事实的认定。
故对于辩方有关本案犯罪数额认定所提的辩护及质证意见,所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裘伟春、贾英奎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基本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二人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英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裘伟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带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硒鼓、包装材料及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