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662号 原告:王磊,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罗庄区诚元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桥西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1MA3J6MXC0N。
经营者杨建峰,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桥西头村。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王磊与被告罗庄区诚元照明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磊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8月10日,原告王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原告王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