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681号原告:张献增,男,汉族,1957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腾宇工量具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稍岗乡黄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风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献增诉被告虞城县腾宇工量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张献增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献增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张献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