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1020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洪,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织金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古佛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宋迪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织金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在诉讼费缴纳通知指定的缴纳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