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1285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唐英烟酒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XX村XX路。
经营者:彭革命,男,汉族,1967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XX乡XX村XX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唐英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