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1523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笔正,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应才,男,汉族,1960年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应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