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893号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梅,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春开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冯金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春开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2019年9月29日,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2.32元,减半收取计1186.16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