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民初200号原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振新,董事长。
被告:济宁恒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大张楼镇马龙岗中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庆,总经理。
被告:山东蓝月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疃里镇高庙村823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良,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济宁经济开发区田童里药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疃里镇疃里村村北100米。
负责人:梁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恒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山东蓝月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济宁经济开发区田童里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0元,减半收取5920元,由原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