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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迟晓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6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迟晓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迟晓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6民初19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晓雨,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诉被告迟晓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下简称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迟晓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73732号“”注册商标、第13876268号“”注册商标、第18186146号“”注册商标、第19349986号“”注册商标、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诉讼过程中,安格洛联营公司放弃要求迟晓雨停止侵犯第9737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是英国知名潮牌服饰企业,BOYLONDON(伦敦男孩)为其旗下品牌,创立于1977年,自成立以来,品牌成长迅速,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及经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广受欢迎。

同时原告是第973732号注册商标、第13876268号注册商标、第18186146号注册商标、第19349986号注册商标、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其中第13876268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1月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限期限为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

第18186146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成品衣”商品上,专用权限期限为2016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

第19349986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限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第19349953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限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上述商标经原告的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迟晓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www.taobao.com”网站上开设的店铺(会员名:chixiaoyu86)内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且侵权产品售量大,库存数量多。

原告已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成品衣”等商品注册上述商标,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是由原告生产、销售或由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

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迟晓雨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第13876268号商标注册证。

证明:原告享有第138762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第18186146号商标注册证。

证明:原告享有第181861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3:第19349986号商标注册证。

证明:原告享有第193499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4: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证。

证明:原告享有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5:(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5429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

证据6:BOYLONDON加盟商公司名单、BOYLONDON品牌手册、(2019)浙杭钱证内字第1655-1657号公证书、BOYLONDON旗舰店截图公证(保全网)。

证明:原告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广泛的使用与宣传。

证据7:QQ邮箱收件箱截屏打印件。

证明:原告方以律所的名义向浙江淘宝公司申请披露,该公司以邮件的形式向原告方披露了案涉淘宝店的实际经营者为被告迟晓雨,并告知了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证据8:正品洗标照片复印件。

证明:原告正品服装的洗标与被告销售的商品的洗标不一致。

证据9:侵权产品销售额计算清单。

证明:原告代理人根据被告店铺的销售量计算,被告的总销售额为57536元。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7,可以证明原告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注册权人,商标的知名度、被告迟晓雨作为诉讼主体的身份情况以及被告销售案涉被控侵权产品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8系照片打印件,不能显示正品商品的洗标的存在镭射防伪标志,无法与被控侵权产品相比较,故本院不予采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9系原告单方制作,且其计算的销售量与取证时的销售量不符,故对证据9本院不予采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安格洛联营公司于1989年8月22日成立,公司地址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安格洛联营公司系第1387626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

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6日。

安格洛联营公司系第1818614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围巾、领带、成品衣、T恤衫、靴、鞋、帽、袜。

注册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安格洛联营公司系第1934998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

注册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4月27日。

安格洛联营公司系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标的注册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4月27日。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授权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涉及第973732号、第1014698号、第12326455号、第964902号、第18186146号等注册商标的侵权事件,并有权转委托。

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罗贤水律师、涂欢律师等负责处理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侵犯原告享有的全部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

2018年10月9日,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晓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处公证员黎某其工作人员胡振国的现场监督下,由邵晓峰使用公证处所有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相关操作,通过屏录专家软件对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邵晓峰在淘宝网首页搜索店铺“chixiaoyu86”,进入店铺后,在店铺内搜索“boy”相关内容,点击了相关搜索内容,进入并浏览相关页面,并分别点击相关内容进行浏览和展示。

根据浙江淘宝有限公司所做的信息披露,被告迟晓雨在www.taobao.com网站上开设的店铺(掌柜名为:chixiaoyu86)内销售、许诺销售标识为“BOYLONDON正品”的服装。

该店铺的宣传中使用了“鹰”的图形以及“BOYLONDON”的标识。

截至本次庭审,该店铺内的所有商品均已下架。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准据法适用问题。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系英国企业,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之规定,本案“请求保护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是否享有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迟晓雨是否侵犯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若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是多少。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的上述商标是原告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目前这些商标都在注册有效期内,故原告享有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根据(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5429号公证书中的视频资料显示,被告迟晓雨经营的掌柜ID为“chixiaoyu86”、店铺名称为“BOYLONDON海外潮牌代购”的淘宝店铺中,销售的衣服均使用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

在隔离状态下,将被控侵权商品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对比,其中商品介绍为“BOYLONDON正品2018秋冬新款男卫衣飞鹰街头长袖女宽松情侣卫衣潮”的服装使用的“鹰”的图案、“BOYLONDON”的字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中的图案和字母构成相同或近似,仅在鹰的羽毛的细节以及鹰抓的形状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不同。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易辨别,容易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原告或者其关联企业,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故被告迟晓雨未经原告许可在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店铺内的商品已经全部下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国际品牌,有较为稳定的市场价值,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

鉴于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

本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信誉及制止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依法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8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迟晓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8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迟晓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迟晓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迟晓雨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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