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民初114号之一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希诺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云,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志扬茶具专柜,经营场所:济宁市兖州区乐百嘉购物广场(义务商贸城)二楼。
经营者:张冉,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庆福,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张冉之夫,住址同上。
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大后工业基地(浙江索普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幢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祖庆,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志扬茶具专柜、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志扬茶具专柜、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