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民辖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晟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姚村镇颜家村北发展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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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敬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凌云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宋庄村北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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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岭云,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晟新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凌云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2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晟新鞋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知识产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请示的批复》(法﹝2017﹞32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济宁市曲阜市、兖州区、泗水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山东晟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曲阜市,且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