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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化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7224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化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马化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7224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化滨,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化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袁雅萍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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