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99号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
委托代理人:殷昭洋,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冬庆,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加恒,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加恒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