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904号 原告:广东新乐新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沟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跃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慧阳玩具厂,经营地江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金四路交汇西200米路南锦绣蓝山6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郭慧慧。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东新乐新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慧阳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新乐新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广东新乐新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乐新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乐新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新乐新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新乐新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