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83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崇律,广东奕春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博惠购物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主要负责人:林鸿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满娥,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嘉玲,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博惠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2019年9月25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