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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楷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98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楷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陈楷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84号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

法定代表人:冯全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楷挺,男××××××××××××。

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楷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1800元,本院退回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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