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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东南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1民初155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东南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东南五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55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东南五金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RHNC8H,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银环路银环西侧商业用房。

负责人:朱卫国,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常熟市虞山镇东南五金商店工商登记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燚,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东南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东南五金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东南五金商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东南五金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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