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即墨市天天来超市,经营场所:青岛即墨市南泉镇府前东首。
经营者:刘金鑫。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天天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16)鲁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审查,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材料,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