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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刑初1102号
案件名称陈晓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晓如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1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如,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锦船,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海燕,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婷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晓如及其辩护人李锦船、曾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始,被告人陈晓如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北街2号“雅致表行”第六层第606B号商铺,销售假冒的OMEGA、LONGINES、TISSOT、HUBLOT、TAGHEUER、FERRARI、CARTIER、MONTBLANC品牌的手表。

2019年6月5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站南北路路面抓获被告人陈晓如,并在上述档口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手表合计1535块(货值合计76750元)以及销售单据等。

经统计销售记录,被告人陈晓如已销售假冒OMEGA、LONGINES、TISSOT、HUBLOT、TAGHEUER、SF、CARTIER、MONTBLANC注册商标的手表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0940元截止2019年6月5日,涉案OMEGA、LONGINES、TISSOT、HUBLOT、TAGHEUER、SF、CARTIER、MONTBLANC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钟、表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手表照片,案发现场的照片,手机微信截图,送货单据,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广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的HUBLOT、TAGHEUER、SF、LONGINES、RADO、OMEGA、TISSOT、MONTBLANC、CARTIER商标的商标注册材料,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上海永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陈晓如的户籍材料,雅致表行铺位租赁合同,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笔录,被告人陈晓如的供述及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9]08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陈晓如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晓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晓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晓如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另外由于被告人陈晓如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晓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1535块及作案工具IPHONE6和IPHONEX手机各1部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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