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5民初17485号原告:惠州市鑫福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洋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袁方,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伟波,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镜纯,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肌言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从赤岗西路288号B105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祥泓,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珍,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谢伟达,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鑫福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肌言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鑫福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惠州市鑫福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