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675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永锋,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郭永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