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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郭永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675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郭永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郭永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675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永锋,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郭永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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