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郑文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郑文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郑文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民初118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文涛,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壮立,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文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和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郑文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郑文涛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9620286号“”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寻梦公司立即停止对被告郑文涛帮助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和侵权图片等;

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权利人深圳德沃时尚投资有限公司许可,于2018年3月8日获得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的普通使用权许可及代为采取维权行动(包含发函、起诉、应诉、和解等诉讼活动)的特别授权。

原告和权利人深圳德沃时尚投资有限公司投入巨资研发相关产品、宣传和推广涉案商标品牌,使涉案商标产品获得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并为广大消费者熟知,涉案商标品牌已成为化妆品领域的知名品牌,具有较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涉案商标产品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郑文涛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开设“欧俏美”店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已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怠于履行审查及监督义务,且为被告郑文涛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并从中牟利,遂提起本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开庭时放弃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寻梦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开庭时辩称,1.寻梦公司仅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家被诉侵权行为无牵涉,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2.寻梦公司已尽到事前资质审查义务、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

3.寻梦公司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删除相关链接,原告对寻梦公司的诉请已无事实基础。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深圳德沃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在包括成套化妆品、洗面奶和美容面膜等在内的第3类商品上。

深圳德沃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出具《商标权许可使用协议》,授予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涉案商标,授权方式为普通许可,并特别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和进行诉讼活动,接收和解款和执行款等。

授权期限从商标授权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

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拼多多网站在店铺“欧俏美”上购买“德沃XEQ玻尿酸原液正品保湿补水祛痘祛斑美白面部紧致精华液100ml”(下称被控侵权产品)2件,支付73元。

同月22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收到韵达快递邮包一件(运单号3831917489112)。

10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登陆拼多多APP个人账号查看前述网购物流信息(显示运单号为3831917489112)。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对上述接收货物及确认物流信息的过程予以拍照并公证,对接收的货物予以封存,并出具(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376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店铺“欧俏美”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已拼110件。

经当庭对以上公证封存货物予以拆封查验可知,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正面、侧面及包装盒正面、侧面上均标注有“”标识,在包装盒背面标注委托方为深圳沃尔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原告鉴别,“欧俏美”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且该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正品在外观上一致。

被告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欧俏美”注册验证信息,其中含有店主本人的视频截图及身份证照片。

经核对,与被告郑文涛信息一致。

拼多多平台后台显示:“欧俏美”店主已于2018年12月11日下架被控侵权产品,原告当庭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已经删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涉案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协议、(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376号公证书、公证实物及被告寻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于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对被告郑文涛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郑文涛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以及被告郑文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郑文涛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涉案商标诉讼时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为玻尿酸原液,属于化妆品的一种,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种商品。

被控侵权产品及包装盒上标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一致。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一致的标识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

在被告郑文涛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情况下,可以合理认定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郑文涛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郑文涛有库存侵权产品,所以原告请求被告郑文涛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原告请求被告郑文涛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本案没有相关的许可费用可予参照,本院结合被告郑文涛的销售情况、侵权的主观故意程度以及原告的合理维权开支情况,酌情确定被告郑文涛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郑文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文涛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96202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玻尿酸原液产品;

二、被告郑文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文涛负担。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被告郑文涛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