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169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母吉强,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上坝村蓸家榜组(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母吉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粤0105刑初6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母吉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母吉强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母吉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母吉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母吉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母吉强撤回上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刑初6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