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18446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68156W。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林,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洪建海饮品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环村南街1号自编龙洞商业广场B栋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N1NE3Y。
经营者:洪建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洪建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