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执489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郭培圣,男性,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3刑终1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郭培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因郭培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 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302执48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培圣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