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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方顺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处罚金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902执1050号
案件名称被执行人方顺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处罚金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某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02执1050号 方某群: 被执行人方某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方某群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移送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某群已向本院交纳罚金80000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10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30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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