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02执1050号 方某群: 被执行人方某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方某群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移送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某群已向本院交纳罚金80000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10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30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