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12号之一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棣新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宝德,总经理。
被告:滨州铭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法定代表人:吴迎岗,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修亭,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滨州铭诚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