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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2912号之一
案件名称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滨州铭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12号之一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棣新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宝德,总经理。

被告:滨州铭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法定代表人:吴迎岗,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修亭,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滨州铭诚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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