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9563号之一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耀华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大围新村二排7栋二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5T。
经营者杨耀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耀华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1025元,本院予以退回。